时间:2014-10-08 00:00来源:图书馆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
图书馆的图书是国家财产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;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,可以请求损害赔偿”。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,对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依法要求不同程度的赔偿。具体赔偿办法如下:
一、图书遗失处理
凡遗失图书者,应在借期内主动到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,获取所借图书信息。如确实无法找回者,应到借书处填写《图书遗失、赔罚登记表》,办理赔书手续。凡遗失书刊,尽量以相同版本的原书抵偿。不能赔偿原书时,购买的图书应大于原书的价格,并按照下列规定赔偿:
1.购买同出版社、同作者、同书名的图书的最新版本。
2.购买同出版社、同作者的图书赔偿。
3.文学类图书可购买同作者最新出版的图书。
4.因遗失图书而发生的其它后果,由借书人负责。
二、图书损坏处理
损坏情况影响图书内容完整者,应赔偿原书,不能赔偿原书,按本办法第一条图书遗失处理,根据本办法第一条有关条文规定赔偿。
三、图书破坏盗窃赔偿
对破坏、盗窃图书资料者,除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外,应赔偿原书,不能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处理,根据本办法第一条有关条文规定赔偿。
附件:图书遗失赔偿登记表
编辑:图书馆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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